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 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行地方各级 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 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 体制改革,建设法治 府、创新 府、廉洁 府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高等教育和大学治理正随着国家实力和国家影响力的增强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学主动回应社会转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的最终结果就是建立适应国情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在这个复杂而艰难的选择过程中,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是一个必须面对并且要解决好的问题,而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并非易事。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李从浩教授从 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和大学行 权力的现实关系出发,由现实观察及于历史进程,由我国大学场景及于比较视野,从大学行 权力的制度制约寻找我国大学治理的制度逻辑。
毕业多年之后和多年的大学行 管理实践发现,尽管我国大学随着大学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自身在悄然发生变化,但大学权力结构和大学行 权力的合法行使的变化与社会的巨大变化相比而言甚微,这种差距激发了我进一步研究的兴趣,也就是要在论证大学行 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上,如何使其合法行使制度化。
——李从浩
通过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
我国大学治理的独特性、大学行 权力的合法性和大学治理的现实性决定了大学行 权力需要以清单形式进行规范和规制。我国大学治理的授权治理性质、形成平衡体系的治理目的、宜采用的嵌入式治理模式以及我国大学行 权力于西方大学不同的来源、范畴、合法性基础和 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时代背景以及大学治理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等决定了只有大学行 权力可以并且应该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2./
在制定大学行 权力清单制度时要外依国家教育行 权力清单,内依大学章程。国家教育行 权力清单是各级教育行 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和国家要求制定出来的教育行 职权清单,从各方面为大学行 权力清单的制定提供了外部合法性依据,而实践中存在的法定依据不一致、类别和内容不一致、执行和监督不一致等问题对于更好制定大学行 权力清单有借鉴价值。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决定了制定大学行 权力清单时必须将其作为内部合法性依据,但分析75所大学颁布的章程文本,发现权力主体规定不够明晰、权力内容规定不够明确、权力监督规定不够到位等问题提醒我们依此制定大学行 权力清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3./
历史角度和横向比较有助于我们理性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治理结构对制定的影响。选取清末、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这三个历史阶段国家管理大学的法律法规角度对大学治理结构和大学行 权力的影响以及北京大学章程的演变,发现 府与大学权力的统合与界分是大学行 权力百年规制演进中的历史逻辑,从治理主体到治理规则的转变是大学行 权力规制的发展趋势,确定大学行 权力范围和制定权力清单是从理念到实践规制大学行 权力的必然选择。通过研究德国、法国、美国、英国和日本等五个国家的管理高等教育体制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发现,国家治理 策比较规范,大学权力深受章程约束,但机构设置和权力规制又各不相同。
4./
制定大学行 权力清单时必须明确大学治理目标、治理基础、基本原则和现实的治理体系等前提问题,同时要明确制定的基本原则、清单的基本构成及基本程序。要明确大学治理的目标是善治,大学善治的基础是治理结构,大学的治理结构要坚持尊重大学常识、体现中国特色、服务大学善治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制定大学行 权力清单。制定大学行 权力清单要坚持合法且合理、公开可操作和动态可调整的基本原则,权力主体、权力依据、权力内容、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等基本内容缺一不可,同时要遵循调研论证→梳理清理→审核确认→优化流程→备案公布的制定程序。
《大学行 权力清单制度研究》(李从浩著.北京:科学出版社,.9)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大学行 权力清单制度研究”(BIA)的最终结项成果,出版得到了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学科建设经费的资助。
本文摘编自《大学行 权力清单制度研究》(李从浩著.北京:科学出版社,.9)一书“前言”“后记”,有删减修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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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7-03--7
责任编辑:崔文燕
(本文编辑:刘四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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